河北省健康教育与康复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河北省健康教育与康复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Society of Health Educationand Rehabilitation,学会英文简称:HSHER。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河北省内从事医疗卫生、康复治疗、医学教育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省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教育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医学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89号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院内。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联合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健康教育与康复学会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 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学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健康及康复方面的知识,推动有关知识科学普及,提升群众健康意识。
(二)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推动我省健康和康复规范诊疗的快速发展。
(三)开展各类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鼓励会员义务为基层医疗单位开展有关培训和知识宣讲。
(四)编辑、出版、发行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有关的音像制品。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教育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教育工作者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多渠道、多形式地号召会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全省健康教育与康复事业做出贡献。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接政府业务范围内委托办事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支持,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四)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学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研究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学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学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审批新建专委会和审批申办期刊;
(十三)对会员违反本学会纪律和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本学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每月举行例会1次;
(八)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聘任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 2023 年 12 月 17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